案例一对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5日,瑞昌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生产车间火灾进行火灾调查时,发其所在产业园未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导致火灾发生时消火栓压力不足不能及时自救。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产业园所属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结合《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瑞昌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对某物业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1日,柴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某小区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柴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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