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解难题筑牢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防线
——《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立法解读
电动自行车作为群众绿色、经济、便捷的短途出行工具,在给千家万户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2025年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推动破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难题,筑牢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防线,以法治之力保障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
难题一 如何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
《条例》坚持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环节全链条监管,着力破解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管理难题,推动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管理体系。
压实属地责任。为明确各级政府有关职责,《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网格化管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厘清监管职责。为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条例》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充电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装、非法改装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拼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强化齐抓共管。为强化部门管理协同,《条例》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制造业等行业管理,以及废旧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铅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并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严重违法行为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等信息依法纳入信用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难题二 如何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成效
《条例》坚持疏而导之,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设施保障,着力破解突出民生问题,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成效。
推动蓄电池评估和回收处理。为解决废旧蓄电池消防安全隐患,《条例》规定,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等部门应当推动蓄电池健康评估、回收处理网点建设。明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生产者应当建设回收服务网点,承担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责任,销售者应当回收废旧蓄电池。要求快递、即时配送经营者和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对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开展健康评估,及时更换不合格的蓄电池。
推进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为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难”等问题,《条例》对新建建设工程坚持规划先行,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新建建设工程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要求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者有关地块的规划条件,并审查配建规模及位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配建情况纳入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内容。对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坚持多措并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并因地制宜将老旧小区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项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依法利用小区内公共空间新增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难以新增的,可以依法利用周边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新增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统一规范充电收费计价标准。为解决电动自行车“充电贵”问题,《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分别标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计价标准,明确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以充电电量计价,按标准收取。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费计价标准不高于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充电服务费计价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遴选的充电设施经营者合理约定。要求供电企业应当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实现直接供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充电电费、服务费价格监督,切实规范充电收费。
难题三 如何保障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条例》坚持堵而抑之,清晰界定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和各类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破解产品质量不过关、违法拼装改装、停放充电不规范等现实问题,着力保障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明确源头环节安全责任。为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维修等源头环节消防安全责任,《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和有关维修用零配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时,不得改变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参数。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禁止实施安装不符合标准蓄电池、改造蓄电池槽盒等影响消防安全的非法改装行为。
明晰使用环节安全责任。为进一步明晰购买、停放、充电、驾驶等使用环节消防安全责任,《条例》规定,禁止购买、驾驶拼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规范停放和充电行为,不得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建筑架空层,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居民住宅内停放、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拉接电线充电;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电梯等。
严明特定主体安全责任。为进一步严明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租赁、充电设施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人等特定主体消防安全责任,《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员,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月对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设施及其线路进行检查、维护;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定期开展防火巡查。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停放、充电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严格违法行为责任追究。针对易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有关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为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创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实施经营性非法改装活动,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驾驶拼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为,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予以收缴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逾期未恢复的可以扣留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充电行为,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罚款。对物业服务人未履行劝阻、制止等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罚款。
《条例》全文虽仅有27条,但围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汲取了我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中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必将为我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黄云军;省消防救援局樊量)
政策原文: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