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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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执法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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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4-15 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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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九江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时的工作要求,市消防救援局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消防〔20253号)以及消防执法领域便民服务政策文件精神,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改进涉企服务“干货”措施七项,现公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将各类专项整治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开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结果

  每年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每月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在实施监督检查前,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三、推行柔性消防执法

  继续执行《九江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清单》(2022年联合市司法局出台,《清单》中含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情形具体包括三大类21),将消防监督执法由刚性监管向差异化监管、柔性监管、适度监管转变,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及责令改正的,要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要阐明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的情形;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要说明法律救济途径。

  (一)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口头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二)对一年(12个月)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告诫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警示,行政告诫的相关办法和文书另行印发。“首违不罚”仅针对能够及时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自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到改正完毕的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的,不宜视作“及时”改正。

  (三)对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单位已自行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措施正在进行整改,且已制定并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对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整改进度缓慢、防范措施未全部落实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依据《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12月国家消防局印发,文件依申请公开),对其中8类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2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2类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简化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材料

  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时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说明变更情形后,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安全检查许可文书并依法开展现场核查。

  五、电子送达执法文书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六提供消防帮办服务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需要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全过程帮办,提供帮助提交申请、协调技术指导服务、业务咨询、政策解读、文书送达等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务服务部门的要求做好工作衔接,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变企业群众“折返跑”为帮办队伍“接力办”。

  七、开展消防技术指导服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单位申请开展消防技术指导服务,采用辅导、提醒、建议、示范等方式,对单位消防管理、宣传培训、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等予以指导。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在申报或者现场核查前,根据申请人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主动为责令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实施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提供整改指导服务;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日常指导服务和消防教育培训。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在申报或者现场核查前,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自愿申请技术指导服务,可以在服务窗口现场提交《消防技术指导服务申请表》,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申请后,在消防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时补交。消防监督员一般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指导。技术指导服务结束后,消防救援机构将《消防技术指导服务申请表》按年度归档保存并建立台账。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已取得许可的单位场所,在现场技术指导时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单位场所及时进行整改,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核查,依法进行查处。

  (火灾隐患整改指导服务和重点单位日常指导服务不需单位申请,由消防救援机构主动提供。

  (指导服务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以指导服务为名吃拿卡要。指导服务应当文明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将指导服务纳入执法回访和“微腐败”防范的内容,强化内部监督。


  九江市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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