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西省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灭火救援装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灭火救援装备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总队提供灭火救援装备(以下简称装备)、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总队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招标采购、交货验收和售后服务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在总队党委统一领导下,各供应商不良行为由总队装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供应商不良行为;
(二)研究决定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置结果;
(三)向总队党委报告工作进展等。
第六条 采购计划编制及验收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工作领域内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
(二)负责对交货验收等环节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初审,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送招标采购组备案;
(三)参加研究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标采购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收集各工作领域内提供的不良行为信息,并组织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招标采购等环节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初审;
(三)参加研究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的重大事项,并执行采购领导小组对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处置决定。
第八条 监察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有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处置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二)受理供应商对不良行为处置的申诉及相关投诉举报;
(三)参加研究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各消防支队、大(中)队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工作领域内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
(二)负责对交货验收、售后服务等环节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初审;
(三)参加研究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
第十条 按照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危害及造成影响的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一)在招标采购环节
1、供应商在投标时,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2、供应商在招投标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3、供应商在投标中存在串标、围标行为,或恶意以远低于成本价投标,扰乱招标采购秩序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无故不签订合同,或签约后不履行合同的;
5、未经总队同意,延期交货50天以上(含)的;
(二)在交货验收环节
6、供应商所提供的装备在交货验收中发现严重问题的;
(三)在售后服务环节
7、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内未进行售后服务的;
8、收取不合理售后服务费用的;
9、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装备使用单位要求售后服务的;
(四)其他情况
10、供应商有违法、违规活动或不良经济活动记录,被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刑罚或行政处罚等情况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灭火救援装备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灭火救援装备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总队提供灭火救援装备(以下简称装备)、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总队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招标采购、交货验收和售后服务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在总队党委统一领导下,各供应商不良行为由总队装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供应商不良行为;
(二)研究决定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置结果;
(三)向总队党委报告工作进展等。
第六条 采购计划编制及验收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工作领域内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
(二)负责对交货验收等环节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初审,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送招标采购组备案;
(三)参加研究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标采购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收集各工作领域内提供的不良行为信息,并组织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招标采购等环节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初审;
(三)参加研究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的重大事项,并执行采购领导小组对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处置决定。
第八条 监察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有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处置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二)受理供应商对不良行为处置的申诉及相关投诉举报;
(三)参加研究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各消防支队、大(中)队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工作领域内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
(二)负责对交货验收、售后服务等环节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初审;
(三)参加研究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分类
第十条 按照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危害及造成影响的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一)在招标采购环节
1、供应商在投标时,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2、供应商在招投标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3、供应商在投标中存在串标、围标行为,或恶意以远低于成本价投标,扰乱招标采购秩序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无故不签订合同,或签约后不履行合同的;
5、未经总队同意,延期交货50天以上(含)的;
(二)在交货验收环节
6、供应商所提供的装备在交货验收中发现严重问题的;
(三)在售后服务环节
7、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内未进行售后服务的;
8、收取不合理售后服务费用的;
9、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装备使用单位要求售后服务的;
(四)其他情况
10、供应商有违法、违规活动或不良经济活动记录,被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刑罚或行政处罚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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