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消防救援局:
现将《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消防救援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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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
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规定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坚持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信息,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适用于对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不适用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含火灾延伸调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的复查,申请恢复使用、经营的检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以及上级督办、交办核查等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部署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优化“综合查一次”等工作机制,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运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双随机”模块,积极对接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平台,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一单两库”与平台建设
第七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和本细则,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依据、内容、主体、对象、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随机抽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机构职能转变等情况及时进行清理、调整。
第九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托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双随机”模块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条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类别、场所类别、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等内容。其中,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类型为检查对象基础信息。除检查对象基础信息外,其他信息可结合抽查工作逐步完善。
检查对象名录信息可以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以及当地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汇集,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补充;可以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编办、民政、教育、卫健、住建、文旅、商务等部门对象库,对其数据进行核查、清洗,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消防干部、消防员组成。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资格证编号、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内容。
可以根据职务、岗位等设置不同的抽取比例,合理搭配主办、协办人员。对执法人员较少的地方,可以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对无法实现人员随机抽取的,可只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规范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信息管理,严禁随意冻结、注销“两库”信息,确需冻结、注销的,应将原因说明、佐证材料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相关审批材料、原因说明、佐证材料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归档保存。
检查对象库中的单位确已注销市场主体资格或其他法定主体资格,且经实地核实的,可予以注销。
单位仅有注册信息无实际经营场所或者未实际经营等无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经实地核实后可予以冻结,每次冻结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长期无实际经营场所或者未实际经营的,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执法检查人员库中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在执法岗位的,应及时注销信息。一个自然月内执法检查人员因公差、借调、休假等原因临时性离岗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的,可以予以冻结。人员归建后应当及时解冻。
第十三条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标签库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管理,未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相应业务处室同意,市、县消防救援机构不得擅自新增、修改、删除标签库的标签。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填写检查对象的单位类别、单位标签,不得将符合重点单位、一般单位或九小场所类别的单位场所设置为“其他单位”类别,单位主、次标签均不得空项。
第三章抽查实施
第十四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检查对象、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行业领域特点,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项目、时间安排以及实施主体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于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
(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具体工作要求,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实施。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之外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的,专项检查方案经批准后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检查可结合对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
(三)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需要组织跨区域检查的,由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实际组织开展。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统一要求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执法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量。
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必须满足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比例100%要求,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数量和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社会单位数量,参照下列公式设定:
每月检查单位数
(专职监督检查人员数
专职岗位检查系数
每月工作日天数)(其他岗位监督检查人员数
其他岗位检查系数
每月工作日天数)
公式中,专职监督检查人员原则上包括大队消防监督员、支队监督管理岗位人员,其他岗位监督检查人员指除专职监督检查人员以外的人员;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月度抽查方案中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检查系数,专职岗位监督检查系数一般不低于0.25,其他岗位检查系数可以低于专职岗位,大队长、政治教导员每月检查单位一般不少于1家;工作日天数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但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本地实际开展重大节日、活动安保等仍按工作日计算。
第十六条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每月25日前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下月抽查方案,合理设定抽查工作量、抽查比例和频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后,通过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生成下月抽查计划。月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对象名称、地址、检查时限等内容。
实行跨区域检查的,由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统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跨区域检查的法律文书由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作出。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经随机选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报请组织实施抽查计划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重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得随意指定。系统尚未实现再次随机选派功能时,可以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重新指派执法检查人员,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消防救援机构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检查。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内容,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检查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邀请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参与,通过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检查需要。
第二十条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涉及责令改正的,还应当说明整改要求并指导督促落实整改。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综合考虑检查对象消防安全履责情况、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消防物联网监测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实行浮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检查对象按照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红)、较大风险(黄)、一般风险(蓝)、低风险(绿)。对重大、较大风险单位加大抽查频次、抽查概率,对低风险单位可以减少抽查频次、抽查概率。
检查对象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至少间隔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新录入检查对象库时,火灾高危单位原则上定为重大风险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原则上定为较大风险等级,一般单位、小场所原则上定为一般风险等级。
检查对象连续两次检查(不含复查)结果为责令改正的,风险等级上调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较大火灾隐患的,风险等级可以直接上调一级;
检查对象连续两次检查(不含复查)结果为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下调一级;重大、较大风险等级的一般单位、九小场所检查结果为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可以直接下调一级。
第二十四条检查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
(一)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三年内受到过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五年内发生过火灾事故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承诺严重失实的。
第二十五条城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或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监测发现单位或场所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风险的,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模块及时生成检查计划,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检查人员。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二十八条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正。
第二十九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督查考核及执法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纳入日常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十一条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三十三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应当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行为,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一)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三)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四)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五)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第三十四条对未履行、不正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依法依规免予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赣消办〔2019〕2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事项清单.xlsx


